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涉及统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全局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
(二)涉及重大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
(三)其他需要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属于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聘请专家后,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集体决定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七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相关业务科室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答复、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局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束后,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相关业务科室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业务科室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