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为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以及机关党政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包括有线、无线电话)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存储党和国家的秘密公文、资料和信息等(以下统称秘密公文)。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准携带秘密公文出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五)不擅自复制和摘抄秘密公文。
二、秘密公文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如下保密规定:
(一)不在政秘科以外或无保密保障场所阅办秘密公文和办理其他国家秘密事项,阅办完毕的秘密公文应及时清退归档,离开政秘科时,应将未阅办完的秘密公文放入文件柜内。
(二)不准擅自扩大秘密公文的阅读和使用范围。
(三)复印(制)秘密公文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制度。“绝密”公文、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四)严格执行密电密传,严禁密电明传和原文转发密码电报。
(五)传输、投递机要公文,必须由专人办理,需要使用车辆时,需指派专车。
三、政秘科打印公文、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相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物质隔离。
四、局党组会、局务会及其他会议,在会议内容未公开前,有关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传播。
五、调离本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在走之前三日内履行公文清退手续。
六、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七、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言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党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