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为了增加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指: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案件处理、中长期工作规划等事项,其它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条 局党组会或局务会为决策的决定机构,上述重大事项决策听取意见程序的启动由局长确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交由决定机构决定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主要有:
1、由承办科室召集本局专业人员进行讨论。
2、邀请相关人士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各类会议。
3、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收集。
4、开展调研活动或通过来信、来访进行收集。
第四条 需要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先由承办科室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承办科室将方案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定。
第五条 局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方案是否实施。需要实施的重大决策方案在承办科室备案。重大人事任免等需公示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示。
第六条 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