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榆林市统计局官网!  今天是

 |  无障碍  |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公告资讯  >  通知公告
榆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量: 4118   发表时间: 2020-08-26 17:50:34.0
打印本文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榆林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榆林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参(遵)照执行。

 

 

            榆林市统计局

              2020年8月25日

 

 

     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陕西省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行政处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强化事前公示。主动公示以下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执法主体。公示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职责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受理方式。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加强事后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在市局网站和市级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等工作。信息技术科室负责网站公示内容的更新。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公开。

 统计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双随机”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政府和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平台撤下。已经公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 达到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的统计违法失信主体,若整改到位、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市统计局核查其整改情况,对确认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按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榆林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榆林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依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启动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提供陈述、申辩书面材料。在执法现场和处罚调查过程之外,提供口头陈述、申辩的,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五)举证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五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纪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及当事人面貌为主。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律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执法开始时,执法人员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开启音视频设备、表明公职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的说明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视频记录连续、完整。

第二十四条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应当遵守《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执法程序、执法礼仪的要求。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字记录以案卷的形式保管的,按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制作。

第二十六条 视频、音频记录的原始数据,不得修改剪辑,应建立电子档案在固定的电子储存设备中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记录及纸质记录要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交法制部门专人专柜存放,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违规、超范围传播和知晓。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榆林市统计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榆林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统计执法监督科牵头承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统计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组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通常为3-5人,由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具有统计执法资格人员或熟悉统计法律法规的其他人员组成,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加。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的;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送审时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证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统计执法监督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执法文书不符合国家公文标准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统计执法监督科审核后,交局统计法制领导小组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对统计执法监督科审核意见和建议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承办人员对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统计执法监督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请局统计法治领导小组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统计执法监督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 统计局应当对下级统计机构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 本办法由榆林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