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主持下,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重要人事任免;
2、重大政策、制度的制订及规范性文件制发;
3、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
4、重大项目安排;
5、大额资金使用;
6、重大案件的处理;
7、其它需交集体审核的事项。
第三条 集体决定时,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作为主持人,召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承办科室应当提交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就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做出说明。
第四条 参加集体决定的人员应当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主持人应当根据集体决定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做出决定,并对最后决定负责。记录人员要对集体决定的情况做规范记录。
第五条 参加集体决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集体决定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当进行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未予集体决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