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05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统计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区)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法规科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区)统计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县(区)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县(区)统计局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县(区)统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区)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我局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异议审查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5、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6、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如:挂号信凭证、邮政特快专递凭证、提出的申请具体内容或副本等。
  (四)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同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另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提交原件。经本局同意,提交复制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手写签名或盖章。
  (七)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八) 第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查程序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先通知申请人补正);

2.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审查
  1.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经本局局长同意,作出维持、限期履行、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查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
  (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7个工作日。
   (三)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