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05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为规范本局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较大争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政秘科统一受理,依据听证的内容和性质交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提出听证意见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务会研究,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听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举行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七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报局主管领导。

第八条: 听证结果是本局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行政决策方案,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