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05 00:00:00 信息来源: 字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价制度

 

为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确定。本制度所称决策实施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本局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的活动,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

第二条 决策实施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决策实施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决策实施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决策实施评价的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长远影响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本局年度及长期计划的符合程度;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条 决策实施评价的方法

(一)运用访谈、抽样、问卷、文件资料审读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五条 决策实施评价的程序

(一)准备:1、确定评价对象;2、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3、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等。

(二)实施: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评价活动: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效果、效率、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最终形成总体评价报告。

(三)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总结;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六条:决策实施评价要形成完整的评价报告报主管局长研究审定。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它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