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切实做好劳动工资统计五经普、常规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经普工作方面
(一)数据情况
五经普平台一套表602表3733家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已于3月底全部审核验收完毕,目前需集中审核非一套表611-2表100935家单位、个体户612表11836户的从业人员情况。
(二)劳资专业审核验收阶段重点注意事项
1.非一套表单位如果是劳资专业常规报表抽样单位,须与年报数据保持一致;
2.消除极大值、极小值、有营业无从业人员等极端情况;
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包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工作人员,需按指标要求如实填报、应统尽统。个体户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应包括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业主、雇员以及参加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等;
4.特殊情况如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学会等机构,期末人数的填报口径严格遵循指标解释,只填在本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得将村民、合作社成员、协会、学会会员等统计在内。
二、常规报表方面
(一)一季度数据情况
根据2023年年度核算数据看,劳资报表中涉及核算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指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劳动工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劳动工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劳动工资,教育行业劳动工资,卫生和社会工作劳动工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劳动工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劳动工资,以及房地产业劳动工资,其增加值之和占GDP的5.8%,占三产的24.9%。2024年一季度,结合联网直报平台抽样汇总结果和省局整体评估反馈看,榆林市劳动工资增速整体偏低,一是占三产6.5%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工资增加值同比下降6.8%,工资总额下降9.8%,12个县市区均为负增长,最大降幅12.6%;二是占三产1.9%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工资增加值下降26.2%,工资总额下降18.2%,12个县市区均为负增长,最大降幅25.2%;三是房地产业工资总额下降2.5%,6个县市区负增长,最大降幅3.8%。
(二)存在问题
1.水利、公管行业工资总额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是机构改革造成的样本单位人员、工资减少。例如: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行业中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期末人数由去年同期的2855人减少到2024年一季度的776人,期末人数降幅达72.8%;工资总额由去年同期的32389千元减少到2024年一季度的9111千元,工资总额降幅达71.8%。具体原因是被抽中的执法大队社会信用代码一度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使用,期末人数包括执法局四个下属单位的就业人数,后期执法局申请了新的信用代码,原信用代码继续由执法大队使用,导致从业人数和工资同步出现大幅下降。
二是财政政策原因造成的样本单位工资总额下降。例如:公共管理管行业中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期末人数变化较小,但工资总额降幅达40-50%,这主要是由于去年3月底市级部门集中发放奖金津补贴人均2.5万左右,今年一季度只发放基础绩效奖,数额差距较大。
三是因指标理解偏差造成的样本单位人员、工资减少。例如:公管行业中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末人数由去年同期的2713人减少到2024年一季度的40人,期末人数降幅达98.5%;工资总额由去年同期的20993千元减少到2024年一季度的653千元,工资总额降幅达96.8%。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来执行“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工资统计原则,将人社局招聘发放工资的公益岗按本单位工作人员计入统计;在去年数据核查中发现这一问题,纠正其执行“公益岗人员谁用工谁统计”的统计原则,将公益岗人员从样本单位剔除,导致人员减少,工资总额下降。
2.季报和年报报表报送过程中出现个别县区催报不力、审核验收不及时的现象,比如府谷县、靖边县、佳县、吴堡县均出现过这种情况。
3.名录库维护不及时。由于机构改革、经济下行等原因,近两年单位变更、停业歇业等情况较为频繁,名录库维护不及时,单位名称重复、消亡停业依然在库、联系电话无效等情况较多;如果抽中的无效单位比例较高,将直接影响样本的代表性,进而影响数据汇总推算结果。
4.重难点指标理解不清。劳资专业虽然指标数量不多,但每个指标背后包含的情况较为多样,经常出现劳动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混淆、从业人员中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鉴定不清等错误;今年季报修改表式,增加不定期奖金和其他分类,一季度部分单位也没有严格按此分类填报。
三、意见建议
1.加强基层统计业务培训。建议每季度或每半年报表前,组织各报表单位进行线上或线下的业务培训,及时解答企业在联网直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降低原始数据上报的差错率,有效提高网报企业的数据质量。
2.强化数据核查力度。一是建议县市区组织联合催报,要求一套表单位上报生产报表时同步上报劳动工资报表,缓解劳资专业人手不足的现实困难,给审核查询留出更多时间。二是多措并举加强核查,包括上报期间的平台审核,事前、事中、事后的凭证审核,以及针对前两项审核中发现的数据异常、修改痕迹异常单位进行的实地核查,都需要及时组织、如实回复。三是根据本年度数据质量核查方案,每月24号之前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上报当月劳资专项数据核查进展情况表和说明报告。
3.加强名录库和样本框管理。一是五经普后将根据普查结果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劳资样本将从新的名录库中抽取。二是省局每年要求联合普查中心对规下单位名录库进行整理,尤其要加强对公管、金融行业的名录库维护。
4.注重重点指标的区别联系。各县市区在二季度前加强培训和审核,尤其是新增单位和重点单位,要着重强调指标概念、包含情况、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方法,及时沟通指导,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附件:劳动工资统计核心指标解释
榆林市统计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劳动工资统计核心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1.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进行统计。
2.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进行统计。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员、国家机关负责人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整月天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1.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励性工资。
2.奖金,指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年终奖、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3.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4.其他工资,指单位发放给从业人员除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外的劳动报酬。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正常工资 按月规律性发放的工资部分,包括月度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度奖金、月度津贴和补贴等。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延迟或错月补发的正常工资应填在本项。
不定期奖金 非按月度规律发放的奖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经过一段时间(季度或半年度等)积累而发放的奖金。
其他(工资) 不能包括在正常工资和不定期奖金以内的其他工资部分,包括因当年调整工资(或补贴)标准而补发的上年度工资或各种补贴等。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