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0)》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0:05:00 信息来源:榆林市统计局 字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按照陕西省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统字〔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市局制定了《榆林市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榆林市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

                        榆林市统计局

                               2020年4月8日

            

榆林市统计局

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统计数据造假对党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危害,集中力量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继续加大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统计造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切实推动纠正统计造假责任追究“宽松软”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前期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预防统计造假的长效机制,提高统计系统的免疫力, 提高统计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联动贯通。省统计局的指导下,在市委领导、市纪委监委监督市统计局负责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左右联动,市县两级统计部门上下贯通,聚焦“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头雁效应”,以上带下,抓实抓细抓好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病灶、精准施策,杜绝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杜绝上热下冷、走走过场。以纠正整改为主,鼓励自查自纠,找对根源、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以问责代替整改。

(三)坚持靶向发力。从统计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运用好已有成果和成功经验,在原有基础上持续用力、一抓到底。重点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

(四)坚持标本兼治。在通过自查自纠、督促检查、整改落实等方式,解决统计造假实际问题的同时,要深入查找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日常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强化监管、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统计造假可能。既通过集中攻坚,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显著成效,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提高统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决策服务、为发展服务的能力。

三、具体内容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

聚焦问题:个别地方对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学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到位、有死角,存在上紧下松现象。

整治措施:1.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的学习教育,局党组年度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2.各专业全市性会议、培训,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纳入会议培训内容。3.进一步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年度至少1次在党校或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班讲授、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4.举办统计干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年度至少组织1次统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或报告会,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

评估标准:集中学习的场次、人次、效果;培训的场次、人次、效果等。

(二)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

聚焦问题:个别地方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意识不强;统计调查管理不够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格;制定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放任其他机构和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实现调整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目的,通过电话、面谈、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向上级单位“跑数要数”。

整治措施:1.加强对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做到全市统计系统人员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全覆盖。2.紧盯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各专业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3.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发现非法统计调查依法进行查处。4. 坚决打击“跑数要数”,严格实施来访预约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登记制度;报表期间,禁止下级统计部门拜访上级统计部门,禁止以任何方式“跑数要数”。5.积极稳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评估标准:培训场次、人次、效果;对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排查、整改及查处情况;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情况;“跑数要数”问题排查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

     聚焦问题:编造虚假资料骗取纳入“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名录库;强令或者收益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数值区间、增速报数;编造并代填代报企业(单位)数据;篡改调查对象原始统计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调查对象为了自身利益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对行政干预不抵制、甚至主动配合统计造假。

    整治措施:1.分专业对源头数据造假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2.严格“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的比对力度,以便发现异常单位,加大对库内现有“四上”企业的核查力度和频率,按照规定剔除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名录库入库退库制度。3.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抽查制度,选择一定数量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结合人口普查、专业统计工作,积极利用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日,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区分对象和层次,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和时段,安排不同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增强教育针对性,提高教育实效性。灵活运用新媒体、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平台,加大对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四上”企业统计普法全覆盖。由执法监督科牵头负责筹备宪法宣传日、统计开放日开展统计法宣传。5.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力度,完成一定数量抽查。6.持续加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力度,公示和联合惩戒一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评估标准:对源头数据造假问题排查、整改及查处情况;异常单位排查、不达标企业剔除情况;抽查调查对象数量及数据质量情况;组织宣传方式、规模、宣传效果;“双随机”检查企业数量及数据质量情况;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数量,公示和联合惩戒情况。

(四)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

聚焦问题:未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评估不够规范严谨,评估依据不够充分;指标审核规则不够科学合理,应当发现的异常数据和错误数据没有发现,以及真实数据难以通过逻辑审核;统计部门对数据质量审核不到位;未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对巡视和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走过场”。

整治措施:1.落实统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统计部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2.定期修订统计调查制度,增强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全程留痕可追溯,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评估。3.坚决执行《榆林市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工作。4.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登记、核实和处理。5.对巡视和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

评估标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数量及评估情况;联网直报审核规则优化情况,异常数据查询修改情况;设立受理统计违法举

报线索渠道情况,对线索登记、核实和处理情况;对巡视和执法检

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自查情况。

(五)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

聚焦问题:履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主体责任不到位,防惩统计造假担当不够,对地方行政干预抵制不坚决;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长期不执法、软执法、选择性执法;包庇纵容统计造假行为;对国家省局转办案件和接到的典型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未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对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核实处理;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满足防惩统计造假的工作需要。

整治措施:1.组织统计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关于防惩统计造假文件,增强自觉性、责任心和担当意识。2.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3.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4.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5.对近2年以来接到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核实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6.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严格统计执法证发放和管理。7.修订完善统计执法相关制度体系,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执法、依法行政。8.对照国家统计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督察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评估标准:组织学习中央关于防惩统计造假文件范围、人数、次数、   学习效果;案件查处、责任追究、问题整改情况;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自查及整改情况;通报曝光案件数量;执法人员培训数量、执法证通过率情况。

)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聚焦问题:统计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被追究的责任档次低于党纪政务规定的标准,未同时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未严格按照《意见》《办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未严格依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整治措施:1.加大对县级统计部门未严格履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2.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3.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对统计违法案件依法进行通报,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评估标准:对未严格履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有关责任人问责情况;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数量;通报曝光案件数量。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到统计造假问题是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突出问题,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真刀真枪解决统计造假问题。各县市区统计局、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要担起专项整治政治责任,对本地区、本专业领域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确保整治整改工作效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计造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名单见附件1)要认真谋划调度,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注重过程管理,上下贯通、整体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取得扎实成效。各县市区统计局、各科室、单位要不断细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

(三)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在去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立足巩固、深化、拓展的原则,总结经验作法,紧扣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项目、落实责任主体、安排进度时限、确定评估标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各专业要针对每项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实施方案,逐条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组织好本专业全市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有布置、有落实、有结果、收实效。各县市区工作方案请于4月15日之前报市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切实强化问题整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夯实责任形成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责任到科室、到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并随时将形成的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类整理汇总。对于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对于需要长期坚持整改的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回头看”机制,时常敲敲警钟,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

坚持报告整治情况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牵头单位(具体分工见附件2)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第二周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解决的突出问题; 12月6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市纪委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持之以恒抓好整治成果的巩固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附件1:

榆林市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榆林市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建平     局长

副组长:宋锦文     副局长

员:杨     副局长

贺晓京     副局长

        韩胜碧     总经济师

        任绍伟     四级调研员

        闫中秋    四级调研员

冯建军     四级调研员兼综合核算科科长

杨毅年     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雒学峰     普查中心主任

张治雄     统计研究所所长

吴再锋     政秘科代科长

苗春雨     农财社会统计科代科长   

    工业投资统计科代科长

    贸易服务业统计科负责人

李妮娜     能源环境统计科科长

强冬梅     统计执法监督科科长

付秀珍     计算站副站长

二、榆林市统计局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强冬梅     统计执法监督科科长

员:王艳如     统计执法监督科科员

     统计执法监督科科员

白新     综合核算科科员

     综合核算科科员

黄正东     政秘科科员

薛雨涵     政秘科科员

                              


附件2:





聚焦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


序号

整治问题


整治措施

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

735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

1

个别地方对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学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到位、有死角,存在上紧下松现象。

1)

局党组年度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不少于2次。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

建立逢专业培训必讲《统计法》制度,各科室全市性会议、培训,要把学习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纳入会议培训内容。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政秘科、统计研究所
参与单位:各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3)

进一步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各级统计部门年度至少1次在党校等干部培训班讲授,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及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新指示、新要求等。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政秘科、各县市区统计局

4)

举办统计干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各级统计局年度至少组织1次统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或报告会。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政秘科、各县市区统计局

二、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

2

个别地方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意识不强;统计调查管理不够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格;制定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放任其他机构和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实现调整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目的,通过电话、面谈、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向上级单位“跑数要数”。

5)

加强对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做到全市统计系统人员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全覆盖。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6)

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发现非法统计调查依法进行查处。

长期,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专业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7)

坚决打击“跑数要数”,严格实施来访预约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登记制度;报表期间,禁止下级统计部门拜访上级统计部门,禁止以任何方式“跑数要数”。

长期

牵头单位:政秘科、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专业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8)

积极稳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综合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科室

三、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

3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纳入“一套表”统计平台,虚报数据,骗取荣誉或资金、政策支持;强令或者授意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数值区间、增速填报统计数据;编造并代填代报企业(单位)数据;篡改调查对象原始统计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调查对象为了自身利益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对行政干预不抵制、甚至主动配合统计造假。

9)

对源头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排查,9月底前分专业完成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依法查处。

9月底前

牵头单位:各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10)

严格“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进一步完善入库审核制度,夯实审核责任。

长期。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11)

常态化加强与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的比对力度,加强在库“一套表”单位排查,及时发现异常单位。

长期。

牵头单位: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计算站、各县市区统计局

12)

加大对在库“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核查力度和频率,按照规定剔除不达标企业;9月底前完成“一套表”调查单位全面核查。

长期。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计算站、各县市区统计局

13)

各专业加强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加大源头数据的质量审核和评估。

长期

牵头单位:各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14)

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抽查制度,各专业加强对本专业工作的检查,选择部分县(市)区、一定数量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长期

牵头单位:各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15)

结合人口普查、专业统计工作,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特别是“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长期。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人口普查办公室、各专业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16)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力度,11月底前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

11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17)

持续加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力度,公示和联合惩戒一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科室

四、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

4

未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评估不够规范严谨,评估依据不够充分;指标审核规则不够科学合理,应当发现的异常数据和错误数据没有发现,以及真实数据难以通过逻辑审核;统计部门对数据质量审核不到位;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存在上紧下松现象。

18)

加强监督问责力度,对以数谋私、数字腐败等违纪问题及时查实移送,对分管行业、分管领域统计数字失实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长期

牵头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分级负责,市本级由统计执法监督科牵头
参与单位:派驻纪检组,各县市区统计局

19)

坚决执行《榆林市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长期

牵头单位:各专业科室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0)

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必须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登记、核实和处理;上级统计部门加大对下级统计部门违法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综合科、政秘科、各县市区统计局

五、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

5

防惩统计造假担当不够,对地方行政干预抵制不坚决;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包庇纵容统计造假行为;对国家转办案件和接到的典型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执法检查不够严格;对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核实处理不够及时、到位;基层统计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市县没有统计执法案例;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满足防惩统计造假的工作需要。

21)

组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学习中央关于防惩统计造假文件,增强自觉性、责任心和担当意识。

12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专业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22)

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6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3)

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4)

对近2年以来接到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核实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11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5)

加强县级统计部门执法监督和管理,推动基层加大执法力度。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6)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严格统计执法证发放和管理。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政秘科、各县市区统计局

27)

修订完善统计执法相关制度体系,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执法、依法行政。

9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28)

对照国家统计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督察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六、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

统计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被追究的责任档次低于党纪政务规定的标准,未同时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未严格按照《意见》《办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未严格依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29)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党纪政务规定、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严格依纪依法审核各地上报的责任人问责意见,督促地方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统计造假责任人责任。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专业科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30)

加大对未严格履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11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31)

积极与市纪委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6月底前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政秘科、各县市区统计局

32)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

33)

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力度,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依法进行通报。

长期

牵头单位:统计执法监督科
参与单位:各相关科室

七、加大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力度



34)

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增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长期

牵头单位: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

35)

进一步拓展统计信息服务渠道,利用新媒体、新方式发布统计信息,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使用。

长期

牵头单位:综合科、政秘科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