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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文章来源:     浏览量: 4211   发表时间: 2016-12-09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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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榆林市统计局 咨询电话 0912-3891618
责任单位 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89638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府市统计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责任事项 一、检查责任:(一)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有关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提出拟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二)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被检查的设区市,并通知抽检的县(市、区),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三)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四)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二、处置责任: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完成后,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必要时,就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