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1、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2、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统计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4、查处统计违法、违纪等案件的实绩。
5、个人完成岗位责任制的实绩。
第四条 考核按半年初评、年度总评两次进行。考核实行局分管领导考核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考核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形式,其结果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格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第六条 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中推荐评优,对不称职的人员,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