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统计局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罚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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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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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执法的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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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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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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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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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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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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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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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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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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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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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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