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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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统计局 | 咨询电话 | 0912-3891618 |
责任单位 | 法规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89638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政府市统计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收费情况 |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