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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3-11-05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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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制度

 

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局制定的或者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拟定申报计划,注明立项理由、依据,由局法规科整理,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要求:

(一)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紧密联系我市实际,促进我市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条文要领明确,规定具体,逻辑严密,语言标点规范,用词准确,可操作性强。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由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等内部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划分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三)起草承办机构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需会签的,应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签。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审核按《榆林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