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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3-11-05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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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我局名义制定的或者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三、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内部审查适用本制度。

局机关有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等内部机构为局规范性文件起草承办机构(以下简称起草承办机构),局法规科为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内部审查机构。

四、起草承办机构将文件送交局政秘科,由政秘科负责审定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确定为规范性文件的,按本规定办理。

五、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法规科进行备案内部审查(以下简称内部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打印件3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一套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 局法规科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内部审查登记和分类。对不具备条件的,由起草承办机构补充缺少的相关材料或按要求重新报送。

七、局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不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八、局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征询起草承办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内部审查会议,要求起草承办机构到会说明情况后,再提出内部审查意见。

九、局法规科经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先按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十、局法规科在审查时发现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起草承办机构自行修改或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十一、局法规科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内部审查同意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分管领导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 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和编号。

十二、局法规科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前,应当将内部审查手续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十三、起草承办机构必须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登记号进行发文,发文正本必须按规定标注备案登记号。违规发布者,将追究起草承办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起草承办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正本报局法规科存档两份。

十五、局法规科每年应向分管领导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内部审查情况,必要时向局长作书面报告。

十六、市统计局作为承办机构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备案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