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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6-10-08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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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以我局名义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发挥作用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局政秘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织、协调、指导工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由该文件原起草承办机构负责,其他有关科室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其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第五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承办机构根据文件实施情况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并交局政秘科备案并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编制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或评估方案,报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二)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评估的;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需进行评估的;
  (五)本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原起草起草承办机构负责起草评估报告,经局政秘科审查后报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机关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建议修改该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榆林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