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社会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统计工作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涉及统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投诉举报,分流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回复。
(二)涉及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涉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纪检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办理投诉举报的程序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进行分类、编号。
(二)呈批。对重要的投诉举报件应送交分管领导批阅。
(三)移送。经领导批示的举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查办。对不属于或超出我局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建议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督办。相关科室接到投诉举报件后,应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局监察机构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投诉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投诉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回复。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应当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四、对举报人的承诺
凡依本制度向我局投诉举报相关问题的,对举报人实行以下承诺:
(一)监察工作人员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应做到礼貌热情、解释恰当、指引明确、认真查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拖延。
(二)情况复杂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在2个月内办结;确需延期的不得超过3个月,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三)涉及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执法纠纷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四)现场咨询可能现场答复的应现场解答,现场解答确有困难的,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
(五)举报人在期限内得不到答复的,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六)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即刻呈报办理。
(七)对于上级部门、新闻媒体交办的案件和反映的问题,局监察机构及负责办理的相关科室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案件要严格保密。
(九)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已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坚持首问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科室负责人是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首问人员和具体承办人员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对因拖延、推诿、妨碍案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予以通报批评。
(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局监察机构回复处理结果。逾期未办理,经督促仍未回复的,由监察机构填写《投诉案件督办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交相关科室办理,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负责人除应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外,单位不能参与年度先进科室评选,相关责任人不能参与当年度优秀个人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