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五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承办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局法规科送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科应退回承办单位或要求其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通过榆林农业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局法规科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局政秘科,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局政秘科负责组织各承办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决策方案,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政秘科,由政秘科组织召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