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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20-03-13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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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型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榆林市统计局 咨询电话 0912-3891618
责任单位 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89161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府市统计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事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