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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3-11-05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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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全局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保障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认真学习新《党章》、两个《条例》和《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强化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奉公守法、勤政廉政。

二、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和监督党政“一把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组织、班子内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要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化分工,夯实责任,严格考核。

四、局系统、局机关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凡重要的普查调查、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核算、县域经济考核、干部推荐提拔、人员分配调动、大额度财务开支等,都要经过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决定重大事项。

五、实行人事调配、干部推荐提拔集体研究制度。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接收、调配、转任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政策,按编制规定并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局系统提拔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按编制、按程序进行。

六、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单位财务开支由分管领导、局长和纪检组长联审会签,3000元以上开支须经会议研究,大型物资采购和预算外收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单位职工不得因私借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得公款私存。

七、落实民主生活制度。按照规定,局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内容等严格按照上级组织的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市纪委和组织部报告。

八、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局系统副县级以上领导,按上级规定述职述廉,科级干部每年向局党组和纪检组述职述廉一次。

九、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局系统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的六项内容,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十、实行统计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各专业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迟报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如因个人原因贻误工作或造成数据失真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坚持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和奢侈浪费。局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属单位和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到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用公款向上级单位领导赠送现金或礼品,不准给职工乱发钱物。

十二、严禁公费旅游费。不得参与和组织用公款支付的非公务出国(境)旅游,不准借开会、学习机会超时绕道变相公费旅游。

十三、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下发和两个《规定》。要自觉遵守“八条”禁酒规定,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单位公车参与迎亲送丧事宜。副县级以上干部遇有婚丧喜庆事宜要向上级组织报告,其它工作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要向局纪检组报告。

十四、局系统工作人员不准投资入股煤矿等资源的生产经营,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在本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下乡出差等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必须按规定的食宿标准执行,不得以开会、培训的名义乱发纪念品和奖金、补助等,不得报销超出标准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