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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20-03-13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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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榆林市统计局 咨询电话 0912-3891618
责任单位 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89638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府市统计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一、检查责任:(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同,询问统计人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二、处置责任: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完成后,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必要时,就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