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榆林市统计局官网!  今天是

 |  无障碍  |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3-11-05 00:00:00.0
打印本文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存档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与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指局机关有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承办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对其承办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年终各承办机构对本机构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以下清理意见,并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法规科报局务会审定:

(一)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且仍然适当可行的,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存在抵触情形的,提出应予废止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上位法规定,在当前情况下已经不能适用的,提出自行失效或修改的意见。

第四条 法规科根据局务会审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要求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需要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书。

第六条  各承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年度终要立卷存入局机关档案室。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与存档工作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清理和归档保存的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