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统计部门作出的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榆林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榆林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榆林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榆林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