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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   发表时间: 2019-05-1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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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统计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执法形象,根据《陕西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二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掌握一定的统计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参加过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定期深入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局领导安排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统一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执法人员不得超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规范,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或无证上岗执法。

五、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在现场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得粗暴行事,做到文明执法。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与任何涉及执法工作的经营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七、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八、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严禁私自向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

九、要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严禁对案件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

十、必须按程序和处罚的要求收缴罚款,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款,罚没财物必须全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