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二条 我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 作出罚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其他适用听证程序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机关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局在作出第二条所列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符合法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我局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我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经核实,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等工作人员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更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听证应做出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主持人、记录人签章,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并作出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