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新兴产业基本情况
榆林市统计局
榆林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部分新兴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末,全市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39个,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6.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2个,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37.4%;新能源产业48个,占34.5%;新材料产业33个,占23.7%。
二、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
2018年,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56个,比2013年增长211.1%,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6.6%。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527人年,比2013年增长28.5%。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83788.9万元,比2013年增长3.3倍;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0.2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分行业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详见表6-1。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419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05件,分别比2013年增长2.7倍和2.1倍,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25.1%。
表6-1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
||
R&D经费支出 (万元) |
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
|
合 计 |
83788.9 |
0.24 |
采矿业 |
6662.0 |
0.04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6598.1 |
0.04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63.9 |
0.12 |
制造业 |
74327.9 |
0.59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95.9 |
0.31 |
食品制造业 |
964.9 |
0.31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440.3 |
0.38 |
纺织业 |
92.2 |
0.31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172.6 |
1.5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578.0 |
16.51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1.2 |
0.76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41899.5 |
0.99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901.2 |
0.5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532.1 |
0.18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480.0 |
0.30 |
金属制品业 |
20.0 |
0.1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799.0 |
0.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799.0 |
0.11 |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8年末,全市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4013个,比2013年末增长236.9%;从业人员25500人,比2013年末增长36.0%;资产总计106.5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85.8%。
2018年末,全市有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3190个,比2013年末增长285.7%;从业人员17442人,比2013年末增长92.7%;资产总计83.3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71.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7.3亿元,比2013年增长165.1%。
2018年末,全市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823个,比2013年末增长126.1%;从业人员8058人,比2013年末下降16.9%;资产总计23.2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66.9%;全年支出(费用)7.9亿元,比2013年增长56.4%。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5]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