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公开,谁保存”的原则。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负责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与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该信息。
三、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